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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工商联商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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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政治建会、团结立会、服务兴会、改革强会的总要求,切实履行工商联对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职责,推动统战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商会改革与发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宁市工商联商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会,是指以南宁市工商联为业务主管单位或以团体会员形式加入南宁市工商联(总商会)的商会组织。

第三条  市工商联推动成立商会党组织,支持商会党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商联担任业务主管商会的管理

第四条  商会的筹建条件

(一)行业商会的筹建报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发起人企业在南宁市依法登记、持有营业执照,诚信守法,并经营2年以上,应具有较强影响力和代表性,数量在5家以上;二是至少有30家企业会员;三是有符合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的规范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四是符合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二)在邕异地商会的筹建报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坚持“一地一会”原则;二是发起人应是同一原籍地法人代表或股东在邕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代表性的企业单位,数量在5家以上;三是至少有30家企业会员;四是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和章程;五是符合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三)其它类型商会筹备参照行业商会标准。

第五条  对拟建商会的申报审批严格执行相关流程,并经市工商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市工商联对担任业务主管的商会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商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二)指导商会履行职能,开展教育培训、参政议政、经贸交流、服务会员、组织建设、履行社会责任等活动。

(三)指导、监督商会制定及修改章程、成立及换届、变更事项、设立分支机构、年检、注销前的审查等工作。

(四)考察审核商会的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等重要人事:

对会长人选进行任前考察、履职考核。会长由市工商联党组考察并通过统战部牵头组织的综合评价后,方能交会员(理事)大会选举。

理事长、监事长及商会班子人选由市工商联分管领导和会员部考察后,方能提交会员(理事)大会选举。

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并呈报书面提名意见。秘书长人选为公职退休人员的须符合中央组织部文件规定。秘书长须为专职人员。

商会成立(换届)的有关材料需在会员(理事)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提交。

(五)指导商会建立党组织。新成立的商会应在成立之后半年内建立党组织,已成立但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商会,应在两年内完成建立党组织。此项工作如未完成,市工商联将不予以通过年检年审盖章。

(六)指导、监督商会按章程规定召开的会议、组织人事、会费、财务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开展商会考核表彰工作。

(八)协调处理商会会员反映的重点、热点、难点事项。

(九)搭建商会间交流合作平台,组织开展交流活动。

第七条  商会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商会领导班子人选的任免,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报市工商联,经规定程序考察审核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

第八条  商会依章程规定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要求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市工商联、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重大活动安排、会务及领导班子人选动议等,商会应提前一个月向市工商联报告。每年12月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理事以上会员违法违纪情况或企业、个人突发、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报告方式: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人事变动、50人以上的重大活动需书面报告,其他事项可用电话和口头报告。

报告程序:一般情况下,报会员部。遇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市工商联领导报告。

第十条  商会(协会)因年检、章程核准及名称、法人、负责人、办公场所、主管单位等事项变更,须报请市工商联核准。

第十一条  商会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应向市工商联递交述职报告或当面进行述职。原则上会长、党支部书记每届任期内至少述职一次,换届时拟连任的会长、党支部书记必须提交述职报告。

第十二条  商会如若违反本办法,市工商联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

(一)告诫、责令限期整改;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提出不予通过年检年审意见;

(五)对责任当事人政治安排提出相应意见。

如涉及违法违纪,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商会在终止、撤销前,由市工商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撤销后的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团体会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工商联对团体会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引导商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二)指导商会履行职能,开展参政议政、经贸服务、组织建设、履行社会责任等活动。

(三)搭建商会间交流合作平台,组织开展交流活动。

(四)开展信息、维权、咨询、科技等服务。

(五)开展商会考核表彰工作。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在日常会务工作中,应主动向市工商联履行报告制度,报告主要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二)本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商会领导班子变动情况;

(四)理事以上会员违法违纪情况或企业、个人突发、重大事项。

(五)组织开展涉外(含港澳台)活动。

报告方式: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人事变动、涉外活动需书面报告,一般事项可用电话和口头报告。

报告程序:一般情况下,报会员部。遇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市工商联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如若违反本办法,市工商联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

(一)告诫、责令限期整改;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取消团体会员资格;

(五)对责任当事人政治安排提出相应意见。

如涉及违法违纪,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南宁市工商业联合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1.南宁市工商联商会重大活动登记备案表;

    2.商会筹备组建流程;

    3.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成立大会)流程;

    4.商会召开换届大会流程;

    5.商会届中增补副会长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