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4月15日
南宁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激发服务业市场活力,促进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存量服务业企业发展
(一)支持领军企业发展。支持现有企业强化主责主业做大做强,每年认定10家左右现代服务业领军企业,对获得认定的领军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业务拓展经费支持,引领带动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对服务业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给予扶持,达到一定规模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销售)额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10%—60%及以上的,按档次分别给予10万—60万元的奖励。(另行制定具体分类分档细则)。(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鼓励经营管理规范的农贸市场、专业市场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并设立批发业或零售业贸易主体企业,对市场改造后能通过该贸易主体企业实现统一收银、统一经销(覆盖范围达到经营户数量一定比例的,其中批发业不低于20%、零售业不低于50%),且批发业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该贸易主体企业一次性奖励:批发业按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零售业按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数据局)
(四)支持企业开展跨境业务。鼓励企业开展面向东盟及其他国家业务,对取得对外劳务合作资质并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具备对外劳务合作资质、开展国外劳务合作业务,且年营业收入首次分别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组织超过20家企业到东盟开展调研交流、考察学习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
二、强化增量服务业企业培育
(五)鼓励服务业企业升规入库。对新增入库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增速正增长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企业(即上年第四季度及当年新开业法人企业)且当年实现入库或新设立企业在12个月内实现新增入库的每家额外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当年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以上的,每增加0.5亿元奖励5万元,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新增新开业月度入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经交通运输部确认首次纳入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交企统H203表)的道路货运企业(不含三年内退出又重新纳入)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六)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引导企业集聚,对新认定的南宁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给予集聚区运营机构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用于补贴集聚示范区的建设规划、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等。(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七)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对新建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冷链物流项目,投入运营满1年,自用比例50%以上,按设备投资的1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同时推荐申报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建或扩建快递分拨中心,对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按设备投资的1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奖励。新引进且一个完整经营年度收入首次超2亿元的现代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支持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中心乡镇寄递物流中转站、行政村寄递物流服务站的建设运营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另行制定具体分类分档细则)。(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
(八)支持嵌入式社区服务发展。对社区综合服务类经营性服务业企业,在当年新设场所投资规模(包括设备投入、装修投入以及1年租金)达到6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社区综合服务类经营性服务业企业扩大经营,开设连锁店5家以上(含5家)且每家年营业额达到30万元以上并纳入总部核算的,每新增1家连锁店且经营满1年,额外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三、支持新兴服务业发展
(九)支持企业拓展网络零售。对首次以“零售业(统计代码F52)”统计口径纳入限额以上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统计且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对年度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增长达到2亿元以上(不含)的企业,按照网络零售增长额的0.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加大对全国范围内头部直播电商企业(包括MCN机构、主播工作室、头部主播、直播平台、直播电商服务商,直播电商内容生产商、明星直播经纪机构等)以及直播电商重大项目的招引力度,对知名直播电商企业,总部入驻南宁市或在南宁市设立市级以上区域运营中心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十)支持首发经济发展。鼓励商业设施运营方、街区运营管理机构等加大品牌首店招商引进的力度,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的运营方、管理机构,且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每新引进1家品牌首店奖励不超过10万元,每年同一机构最高奖励50万元;对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在南宁市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区域首店、广西首店的国内外品牌独立法人性质企业,开设首店的租金和装修总成本不低于1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成本10%、最高50万元给予支持;对在南宁市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新品发布、首秀等活动的主办方投入的活动场租和场地搭建总费用超过5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总费用30%、最高50万元给予支持。对引入品牌纳入限上单位统计,额外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十一)支持演唱会经济发展。对国内依法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主体在南宁市从事经营性演出活动并在本地进行票务分成的,对单场售票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持有上述规模演唱会、音乐会门票的消费者,在演唱会、音乐会举办前2天至后2天可凭门票享受青秀山、园博园、动物园、大明山等4个景区首道门票半价优惠。(另行制定具体分类分档细则)。(牵头单位:市文广旅局、市市政园林局,青秀山管委会、大明山管理局)
(十二)支持视听产业发展。积极鼓励微短剧、动漫作品、网络游戏等创作,南宁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创制的网络微短剧,通过备案审查并在央视、腾讯、抖音、快手等主要视频网站播出,平台分账收入达到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第一出品方每部作品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家企业年内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对网络微短剧类文化和娱乐业企业,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列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跟着微短剧去旅行”创作计划并播出、60%以上内容在南宁市辖区内取景拍摄的优秀网络微短剧给予每部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短剧制作企业开放南宁市管辖的公园、绿地等场所用于短剧拍摄;对新认定为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和广西视听标杆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1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文广旅局、市市政园林局,青秀山管委会、大明山管理局)
四、支持企业融资
(十三)降低服务业企业融资成本。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给予南宁市全年营业(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商贸业企业,当年新增担保金额达到3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2亿元、2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速超过其业务平均增速、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5%的南宁市辖内融资担保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用于担保费补贴、弥补风险补偿、计提风险准备、补充注册资本金等。(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十四)加大产业基金对现代服务业的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项目(总部经济、信息服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工业设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低空经济、人工智能等),以基金投资方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和全生命周期指导服务,不控股被投企业。(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本政策措施中的奖励或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保障。政策措施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解释,相关条款认定及奖励细则,另行制定。政策兑现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政策措施与现行其他政策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