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南宁市工商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南宁市工商联门户网站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南宁市工商联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南宁市工商联门户网站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本单位当面受理点:南宁市工商联;办公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9号南宁市工商联10楼;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咨询电话:0771-5679926。
本单位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微信、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单位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从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申请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
(一)申请原则和要求
1.本单位负责公开由南宁市工商联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请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应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当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在线申请的,将身份证电子版上传。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照。
3.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准确、具体,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
4.本单位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汇总、重新制作等。
(二)申请方式
本单位主要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填写好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互联网发送到本单位邮箱,电子邮箱:nn2808772@163.com。申请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重大信息或敏感信息还需验核证明材料原件。
2.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连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邮寄。收件人:南宁市工商联,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9号南宁市工商联10楼1007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邮政编码:530029。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交本单位备查)等有关材料到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现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本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
(三)申请处理
1.本单位收到申请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人身份信息不明确、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材料不完整等形式要件不完备的,通知申请人补正。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2.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时间可能不同,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3.举报、投诉、咨询、信访、意见、建议不属于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事项,本单位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4.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反复提出的申请,本单位已答复的,将不再受理。
5.多位申请人在较短时间内对同一政府信息提出申请的,本单位有权在充分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的情况下,一并作出答复并在南宁市工商联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答复栏内公开。
(四)受理确认及答复期限
1.受理确认:信函申请的,以本单位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无需签收的,本单位将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当面申请的,将向申请人出具回执,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答复时限: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五)答复形式
本单位按照申请人要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通过信函、安排查阅等方式进行答复。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说明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请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查阅。